推进基层治理实现数字化,是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创新举措。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完善“信息化支撑的基层治理平台”的要求。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数字技术要素被应用于基层治理领域,推动了基层治理现代化进程。但是,在数字赋能基层治理的过程中也产生了一些负面效应,影响了基层治理效能的提升。前不久,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关于防治“指尖上的形式主义”的若干意见》,聚焦基层减负,对数字治理形式主义问题进行了规范。当前,如何消除基层治理数字化的负面效应,防止基层数字治理“赋能”变“负能”,促进数字技术匹配基层治理需求,使技术真正成为基层治理的强大支撑,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基层数字治理负面效应的表现形式:一是数字赋能浮于表面,造成基层治理负担。当前,各职能部门、地方政府为了适应数字化趋势纷纷开发应用场景,落实到基层后却出现了平台多、知晓率低、应用率低的情况。同时,伴随数字技术快速迭代升级,治理主体面对新的治理需求时,更倾向于开发新的系统,许多数字平台投入后即被搁置,造成了数字资源的浪费。再加上数字治理的程式化要求,基层工作人员运用数字技术时被要求随时打卡、上传照片、留下痕迹,而不是关注问题的解决效果,客观上形成了数字形式主义,造成了新的基层治理负担。
二是数字治理嵌入泛化,产生新的治理风险。数字赋能不等于数字万能,不是哪里都能用,也不是随便可以用。在基层治理场域内,数字技术更多发挥的是收集基础信息、捕捉群众诉求、线上办公等作用,但如果使用过当就会对治理对象的隐私安全造成威胁,也给犯罪分子提供了“方便”,形成了新的基层治理风险。另外,数字技术本身带有工具主义的特质与群众感性需求之间存在天然沟壑,把本应该交给人来服务的场景交给数字技术,会影响群众满意度,进而产生新的治理矛盾。
三是数字资源壁垒明显,赋能基层效果欠佳。数字资源是驱动数字治理的关键要素。近年来,国家出台的多份重要文件都对公共数字资源利用提出了要求。但长期以来数字资源仍然存在条块分割、共享不足等问题。职能部门采自基层的数字资源多用于自家建设,成果反馈不充分,也没有成熟的多平台共享渠道,跨部门协同信息阻碍重重。作为采集、上报基础数据的基层治理主体反而没有权限使用数据成果,又由于数字赋能不均导致主体间的权益不平衡,不同群体获取数字资源的机会和能力存在显著差异,进而形成各种“数字鸿沟”,也影响到数字赋能基层治理效果。
数字治理是技术问题,也是治理问题,但它不是数字和治理的简单叠加,而是两者之间的融合再造。提升基层治理数字效能,要解决好数字技术在基层治理中“用在哪”“怎么用”“如何管”的问题,确保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数字技术带来的效果和温度。
聚焦治理需求,制定数字技术适用边界。数字技术本身是中性的,取决于我们在什么样的情境下、出于什么样的目的来使用它。必须弄清楚基层治理的数字化需求在哪里,防止数字技术越界,影响人的幸福感、安全感和满意度。一方面,明确数字技术的应用范畴。技术是有边界的,技术在基层治理中的运用也应有边界。要梳理基层治理需求,对于政务服务、资源汇聚、社会安全监控等数字技术能够发挥效用的领域,有针对性地接入相关数字技术。用好原有平台,加强运维与完善,实现数字化精简提效。对涉及的公众号、小程序、微信群、APP等进行整合,破解数字治理的碎片化现象,提高数字服务功能的集约度。另一方面,兼顾传统治理方式的柔性。大力推进基层数字化建设时,应该注意与线下“面对面”服务相融合,完善“代办”“导流”等必要配套措施,不能简单地将所有治理项目都推到线上。数字技术的刚性与程式化,并不能代替有温度的人的服务,应该将选择权交给群众,由群众自由选择到线上还是到线下办理。
多方协同发力,提升治理主体数字素养。数字治理负效应是治理主体运用技术的不规范不科学造成的。那么,防治数字治理负面效应,确保数字技术在为民服务中产生实效,就要关注数字技术赋能基层治理过程中的规范化问题。首先,树立正确的数字治理观。政府、社会和公众要把数字作为基层现代化的正向工具,围绕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需求,推进数字技术嵌入转向数字技术适配,避免陷入技术至上的效率观和政绩观。其次,建立多方协作的沟通机制。打破“信息孤岛”,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推动信息共享互惠,加强数据来源反馈机制,使来自基层的数据重新运用到基层治理创新上,提升群众对数字赋能的认可度。最后,提升基层治理主体数字素养。基层工作人员必须主动学习,适应技术革新对基层治理秩序的重构,熟练掌握基层治理中的各种平台软件,同时帮助社会数字弱势群体加强应用数字技术的能力,确保数字治理从“指尖”深入到服务“末端”。
科学考评监督,推进数字治理法治化建设。数字技术与治理广泛融合的过程中,对考评监督产生了强大推力。反过来,考评监督也对数字技术赋能基层治理起到了强大的规范保障作用。一方面,要建立立体化考评监督机制。对数字赋能基层治理的考评不能仅看“注册数”“点击率”“阅读量”等表层化指标,要增加公众评价、专家评价、自我评价等考核内容,把群众体验感纳入考核重点。避免基层出现应付式“数字生产”,杜绝以各种“水分数字”应对上级政府的监督考察。另一方面,要加强数字技术法治化建设。应将基层数字治理整体纳入到法律法规体系中运作,确立法律对政府主体控制信息权威的监督。要厘清数字治理实施过程中公私部门之间的分工和边界,加强对公私合作运营数据的监督,确保私人部门在追求利益的同时尊重和保护公众权益,以提升数字赋能基层治理的均等化、普惠性以及法治化运行水平。
(司海燕,作者单位:镇江市委党校法政教研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