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今天(18日)发布《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推出4项优化纳税信用管理的措施,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与管理。公告将于今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根据公告,新措施扩大了纳税信用评价范围,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也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据介绍,公告进一步完善了评价方法,一方面对信用评价的计分方法进行了部分优化,调整了起评分规则,增加了100分起评的企业数量,提高了企业评为A级、B级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根据税收精细化管理的需要,将上一年度评为D级的纳税人进行细分。
同时,为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对2019年度评价时并非因为存在严重失信行为而被保留为D级的企业,各省税务机关将于今年11月底前,主动按照新办法重新评定其2019年度信用级别。
另外,公告明确纳税人可以对自己的信用得分情况进行核查,有疑问的,可以提请税务机关进行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