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近日,湖南省政府发布《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鼓励信用主体以声明、自主申报、社会承诺等形式,向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提供自身社会信用信息,并保证社会信用信息的合法、真实、完整。
《办法》明确,采集自然人信用信息的,应当告知自然人所采集信息的内容、方式、用途以及自然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并经自然人同意,需依法公开的信息除外。禁止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根据《办法》,信用主体的下列信息应当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缴纳税款、社会保险费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中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判文书的信息;受到表彰、奖励等信息;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目录管理的信息。
法人、非法人组织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应当依法在严重失信名单中标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信息,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实施惩戒。行政机关对信用主体实施信用惩戒措施的,应当与信用主体违法、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另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具体内容:湖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