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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烟台市出台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

来源:栖霞市人民政府网站      更新时间:2021/7/19      浏览:

  为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医疗保障事业科学持续发展,近日,烟台市医保局印发《烟台市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烟台市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医师、医保药师、用人单位和参保人等医保基金监督管理对象有违反医疗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服务协议的,将视为不良信用信息,纳入信用评价。该办法将于2021年7月24日起施行。

  《烟台市医疗保障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为我市信用管理体系概括性文件,共分9章36条,从信用承诺、信息归集、信用评价、信息披露、评价应用、信用修复、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了我市医疗保障信用管理体系工作原则。同时对信用主体责任义务、各级医保部门和经办机构工作职责、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等内容做出了规定。

  《办法》规定,医疗保障信用主体主要分为机构和个体两大类,其中机构又分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个体分为医保医师和参保人员;信用管理原则为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动态管理、安全共享;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信用主体的基本情况、经营水平、履约能力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并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根据《办法》,医保部门可以对信用主体采取下列奖惩举措:在医疗保障领域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实施或限制“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在医疗保障基金拨付、结算等方面给予或减少政策红利倾斜;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合理降低或提高抽查比例和监管频次;在医保领域评优评先中,同等条件下列为或限制成为优先选择对象;在医疗保障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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