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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新规:申请排污许可证企业要提交社会信用代码

来源:大众网      更新时间:2021/2/22      浏览:

  2月5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表示,新公布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排污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都做了信用约束。

  别涛介绍,《条例》规定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提交的材料中应包含其统一的企业社会信用代码。环保部门将根据排污单位的信用记录等因素来合理确定对排污单位的检查频次和方式。《条例》还明确,将对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纳入国家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

  针对服务机构,别涛介绍,《条例》要求企业提出申请材料,环保部门要委托专门技术机构对专业化的申请材料作技术评估和审查。如果技术评估机构弄虚作假的,环保部门要解除委托关系,并将其弄虚作假的违法信息纳入社会征信系统。

  别涛称,新修改的刑法修正案中明确,环评机构、监测机构,包括技术服务机构,如果评估意见弄虚作假,要承担刑事责任。一般情节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涉及到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出具虚假环评证明文件,并导致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非常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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